宝丰县人民法院姜定位,宝丰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名单
作者:hacker | 分类:网络攻防 | 浏览:122 | 日期:2022年07月16日目录:
- 1、保证人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款通知或回执上签名,能否视为重新提供担保
- 2、近几年有哪些什么典型的会计人员犯罪案例?真实的案例
- 3、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
- 4、宝丰县鑫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保证人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款通知或回执上签名,能否视为重新提供担保
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时,担保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款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虽然规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但是却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书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此,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综上可以看出,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可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审查催款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中有无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的内容。具体讲就是,在审查催款通知书时,重点审查担保人有无表示愿意继续担保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新协议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现实中,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借口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用以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而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因此,担保人在签收催款通知书时应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表示,以减少因签收行为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宝丰县人民法院张建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近几年有哪些什么典型的会计人员犯罪案例?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中山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判刑5年
新华网广州 ·陈晓建
记者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为34家资金不足却企图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炎林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据中山人民法院办案干警介绍,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 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经法院核 实,黄炎林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共非法出具34份验资报告,收费均在5000元之上,远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 业务收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并且其在收钱后,只出具收据,概不出发票。
记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案的案发是由于2007年2月,被告人程少南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同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 验资报告为由,向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叶南泉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叶南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工商部门报告。 经调查,工商部门于同年3月28日,将黄炎林在为客户办理验资报告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有关材料、线索等移交于公安部门。公 安部门在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黄炎林和程少南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
案例二: 两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
作者: 侯昌忠 陶刚 谢正伟 发布时间: 2006-02-26 10:31:03
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下午,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赛尔登丰案中涉嫌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礼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鲁礼和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丁勇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004年2月,周文(另案)、徐崇炎(死亡)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目的,徐崇炎找到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郑熙孝,请其帮忙审验该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设立验资200万元的虚假证明文件。2月20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2月24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物资本160万元、货币资金40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所出具的设立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月27日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
同年4月,周文、徐崇炎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假增资300万元的目的,再次向蜀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虚假的增资300万元的证明文件、材料。4月8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变更验资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实物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变更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固定资产审验程序表和实物资产现场核实审验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4月9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物资本235万元、货币资金65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变更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任,于2004年4月15日取得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增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5年3月17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因负债过多而停业倒闭,注册时出资的固定资产款项也未付清,拖欠了商家的大量货款、设备款和装修款,给经营者和相关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变更验资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实施有效的验证程序。其一,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2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是货币出资,没有实物出资,验资业务约定书也约定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而验资报告出具的是货币出资占40万元,160万元是实物出资。其二,该所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伪造的4张实物发票为依据,审验确认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在审验设立验资的实物出资部分时,实物发票、收款证明与实物合同对比,表明是合同签定后即付清全款,这与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不一致,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的出具时间、金额与实物合同上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不一致的疑点,也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上的内容与收款证明上出具的收款项目不一致的疑点。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出具单位和实物的购货合同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重要疑点。两次实物验资该所不仅未能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周文、徐崇炎等人提供的验资材料中的疑点,也未采取其他验资程序证明提供的验资材料的真实性。其三,该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盖上未参与该份验资报告工作的会计师蒋某的注册会计师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程序。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礼和、丁勇作为承担资产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变更验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鉴于丁勇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单处罚金。鉴于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倒闭时拖欠员工工资事件的妥善处理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可对被告人鲁礼和、丁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礼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河南:法盲会计隐匿会计凭证和帐簿被判刑
2004-11-20 23:21:2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马占西、李钧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运输公司会计竟然把本公司会计资料藏匿,并拒不交出。日前,这名法盲会计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杨景和系平顶山市鹏源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队会计。2003年11月,为了逃避查处,他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用铁箱子锁住藏匿到王艳召家中,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原始票据、记帐凭证以及公司为应付年检而做的帐目、记帐凭证、明细帐等会计资料,于2004年2月28日晚藏匿到自己家中,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后来,被告人卢白孩伙同郭现民(在逃)又将杨景和藏匿于家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取出,由卢白孩藏匿自己家中,拒不交出。2004年3月3日,该资料被公安机关搜查时依法扣押。
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景和、卢白孩为逃避查处,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故意隐匿、拒不交出,致使大部分会计资料不知去向,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杨景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卢白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
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时,担保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款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虽然规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但是却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书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此,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以看出,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可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审查催款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中有无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的内容。具体讲就是,在审查催款通知书时,重点审查担保人有无表示愿意继续担保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新协议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现实中,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借口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用以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而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因此,担保人在签收催款通知书时应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表示,以减少因签收行为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 (宝丰县人民法院 张建立)
宝丰县鑫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宝丰县鑫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是2015-05-04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
宝丰县鑫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421341670272K,企业法人姜定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宝丰县鑫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矿山设备生产、销售、租赁。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6783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5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宝丰县鑫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