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冒充母亲转移房产给子女,房产转移给父母
作者:hacker | 分类:网络黑客 | 浏览:139 | 日期:2022年07月18日目录:
江苏一女子找人冒充前夫签字卖掉儿子房产,房产审批部门存在哪些漏洞?
在大家的认知中找人冒充母亲转移房产给子女,不管是个人买房还是卖房都是需要自己去签字的找人冒充母亲转移房产给子女,不能够由他人代签,而且中间的流程审核也非常严格,不可能存在着代签的现象。但是在江苏有一名女子居然找人冒充自己的前夫来签字,还卖掉找人冒充母亲转移房产给子女了儿子的房产,这说明中间房产部门在审批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漏洞,才会让这名女子钻空子。
在2016年的时候,江苏省的毛先生还有毛先生的父母花了200多万,给自己14岁的儿子买了一套房,这套房一直都没有装修入住,但是毛先生有一天却发现自己家的房子已经住了陌生人,而且对方还说这是毛先生的前妻冯女士卖给他的,并且已经完成过户了。调查之后,毛先生才发现冯某当时是找人冒充自己签字卖的房,而且还把房产给挥霍一空了,目前冯某等三个人也已经被警方给抓获。
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有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给孩子买了房子,然后把房产转移到孩子名下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这也是在履行父母的职责,给孩子一个保障,离婚之后也互不相欠了。但是这些案件中的冯某作为一个母亲,却只顾着自己吃喝玩乐,把父亲给孩子买的房子用吸榨的方式给变卖了,不仅让未成年的孩子受到了损失,还把这些钱给挥霍一空了,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孩子,这种行为是非常冷血的。
除此之外,不仅是冯某在罔顾法律,中间相关部门在审批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重大过错,审批的流程居然如此松散,别人弄虚作假都能够顺理成章的蒙混过去,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是无法推卸责任的。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冯某的丈夫以及购房的人都是受害者,而冯某到时候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中间审批的人也不能够置身事外。
江苏女子找人冒充前夫卖掉儿子房产挥霍一空,这种自私自利的母亲该不该认?
我觉得这种自私自利的母亲不应该认,因为这种母亲特别的自私,没有为自己的孩子考虑,只为了自己能够花钱方便,就把儿子的房子给卖掉了,根本没有考虑到儿子之后生活应该怎么办,只顾着自己快活,这种自私自利的母亲也不配做母亲,也并不是所有的母亲都爱自己的孩子,有的母亲只爱自己,孩子什么都不重要,这么做并不合适,这样的母亲也没有必要认。江苏的一名女子,因为没有钱花,便打起了儿子房子的注意,这个房子是她儿子的,房子也是她前夫买给儿子的,本来她没有办法卖掉这个房子,但是她却有人假冒了自己的前夫,表示想卖房子,就把房子给卖掉了,而她卖掉的钱也没有给自己的儿子或者前夫,而且全部自己花了,卖房子的钱也全部被她挥霍一空,这种人也不配被称作是母亲。常言道,世上只有妈妈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妈妈都爱孩子,有的妈妈特别的自私,只顾自己,不会去管孩子的生活,孩子怎么样她们也不会过问,这种母亲是非常自私的,虽然比较少,但是还是有这种母亲的存在,遇到这种母亲也特别的无奈,做她们的孩子也特别不幸福,她们不仅不关心孩子,有时候还会坑孩子一把,就像江苏的这位母亲一样。我觉得这种自私自利的母亲没有必要认,这种人心里面没有自己孩子的存在,而且还会因为自己没有钱就把儿子的房子卖掉,根本不关心孩子之后应该怎么生活,根本不关心孩子的死活,这种母亲是没有必要认的,这种母亲做出来的行为也会让孩子特别的心寒,会让孩子特别的难过,他们会觉得自己没有感受过母爱,而且母亲还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
把房产转给子女,算是恶意转移财产吗
通常在合同纠纷中,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偷偷转移财产,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适用刑事处罚。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究竟负不负刑事责任呢?
一、界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二条之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 *** 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二、处理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二条之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 *** 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 ***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应对 ***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我国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 *** 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虚构的债务是不真实存在的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但是债务是否是虚构的需要证据证明。
由上可知,离婚案件中,单纯的转移财产并不负刑事责任,仅对其进行不分或少分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在转移财产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其他情形,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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