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软件攻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hacker | 分类:破解 | 浏览:149 | 日期:2022年10月27日目录: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存在着竞争,而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公平,这样才能建设美丽的社会,下面为大家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1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 *** 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包括近似误认)
2、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帐外暗中)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宣传内容和商品不一致
--宣传内容使人误解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盗窃利诱\威逼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披露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不正当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奖售
--奖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奖售限额5000元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商业毁谤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烟草专卖不属于独占经营者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以下除外:鲜活商品/有效期临近和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2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而且与市场、 *** 及相关体制有关。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竞争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对个体而言,从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因此,获取更大利润的冲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
经济发展越速,可是许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这就在客观上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通畅的市场机制。
(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后加剧
初期市场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经常企业进入,而当期市场容量获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一部分经营者没能随经济发展而相应地提高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商业道德的沦丧,在行为上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
扩展资料
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四大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范。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人的手段日趋隐蔽,其主体由传统的行受贿双方扩大到由第三人介入的介绍贿赂;实施贿赂的时间也从以往的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在交易前给付金钱财物,延长到交易中甚至是交易结束后才给付金钱财物,借此逃避执法机关的监管。
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 *** 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款来规制,但却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制约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有效监管,已经成为目前执法的难点,迫切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善、补充。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3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等。
反不正当竞争 对策
你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 对策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经济学上的竞争是指市场经济实体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持续进行的角逐过程。恩格斯说:“一种没有竞争的商业, 这就等于有人而没有身体, 有思想而没有产生思想的脑子。”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机制,是市场调节的动力,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难点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与执行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 年颁布,对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有立法时间紧、无经验可循、经济体制转轨等原因,导致该法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我国最近几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多样化和复杂化,该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多样,很难防范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 *** 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在法律中没有涉及,而且在竞争环境中也往往令市场主体措手不及,难以应对,造成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范围蔓延,使反不正当竞争更有难度。不同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贿赂 行为越发猖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权、谈判权的监督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有些消费权、决定权行使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使得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交易机会获得回扣、佣金等商业贿赂。 2.“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 “傍名牌”指将著名的 商标注册 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或者商品品牌,致使消费者混淆 公司名称 与品牌,让他们误认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达到扩大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傍名牌”实际上就是一种浑水摸鱼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行为人利用人们对著名品牌的喜好和不深的了解,通过模糊产品生产公司名称和品牌,使之与著名品牌接近,从而混淆视听、鱼目混珠。 3. *** 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计算机 *** 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更是如鱼得水,有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再加上 *** 的开放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就不能不使 *** 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风起云涌,主要包括域名或网页侵权、强制广告、软件攻击等。2010年10月,中国乳业两大企业——蒙牛和伊利利用 *** 互相揭丑,抹黑对方,上演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关”恶战。 (三)社会环境复杂,各方人员反不正当竞争意识淡薄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原因主要集中在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上。企业外部竞争条件对竞争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良好的外部竞争条件可以促进整个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不公平、不合理的外部竞争条件抑制了其发展。我国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的外部竞争条件,必然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竞争结果。 商业道德虽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诚实、信用、公平、等价、不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等基本被公认为商业道德。但是现实中,竞争主体往往更崇尚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面前淡化甚至于抛弃“虚无”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滑坡已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远不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 三、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与对策 (一)修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经济中, 竞争是经济发展的灵魂,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构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竞争法是为了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保证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普遍和可持续发展。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应当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守法教育和法律监督,对症下药,综合治理,混乱的竞争局面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通过不懈努力,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将会呈现在人们面前。
*** 行为不正当竞争包括哪些
*** 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 *** 为传播媒介的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行为。侵犯网页著作权的抄袭和淡化行为。侵犯域名权的抢注和混淆行为。侵犯内容著作权的 *** 传播和复制行为。以链接为手段的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什么?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稿初稿已于近日提交给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第二次审稿的重点之一是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给予阐明,第二稿的草案第12条采用列举形式,加以阐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要求使用互联网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应该遵守法律的各种规定。 2.为互联网领域中的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一般规定:运营商不许使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的选择或其他方式来干扰或破坏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包括了插入链接,强制目标重定向,误导,欺骗,强迫用户更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服务,恶意实施与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不兼容等。3.“其他行为”被设置为底线条款。
目前,第二次审稿只规定了三个项目,有一些问题还要考虑。例如,虚假宣传的目的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产品声誉。实际上,这是一个虚拟交易。在 *** 背景下,通过这种 *** 来建立不公平竞争地位的目的在于提高自己的商业声誉,这种行为应该添加进来。实际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不仅是技术手段的使用,而且还有其他手段。某些大型 *** 平台经常利用垄断的主导地位,通过服务协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不仅是技术手段的问题,还是电商交易规则的问题。
另外,建议在第二段中添加一个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以获取和使用其他运营商在业务流程中生成的商业数据信息。”原因是数据实际上是重要的财产,这是民法总则理的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运营商而言,商业数据是在从事商业运营的过程中生成的,并且是重要的财产。其他竞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非法使用,也将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