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残疾人筛查评估重要性,残疾人风险评估

作者:hacker | 分类:黑客教程 | 浏览:81 | 日期:2022年07月20日

目录:

残疾人如何评定?从严重到轻分别是什么?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级盲 0≤更佳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更佳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半径<10度

一级低视力 0.05≤更佳矫正视力<0.1

二级低视力 0.1≤更佳矫正视力<0.3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级 平均听力损失>90,言语识别率<15%

二级 平均听力损失71—90,言语识别率15—30%

三级 平均听力损失61—70,言语识别率31—60%

四级 平均听力损失51—60,言语识别率61—70%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级 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语音清晰度10—3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二级水平

三级 语音清晰度31—5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三级水平

四级 语音清晰度51—7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四级水平

四、智力残疾标准

一级 IQ值(智商)<20,适应能力水平极度缺陷

二级 IQ值(智商)20—34,适应能力水平重度缺陷

三级 IQ值(智商)35—49,适应能力水平中度缺陷

四级 IQ值(智商)50—69,适应能力水平轻度缺陷

五、肢体残疾标准

(一) 分类

1、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2、偏瘫

3、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4、小儿麻痹后遗症

5、后天性截肢

6、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7、两下肢不等长

8、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9、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10、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二)分级

对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侧、写字八项内容作评分内容(实现1分,实现困难0.5分,不能实现0分)

1、一级:完全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⑴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⑵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⑶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⑷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⑸三肢(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⑹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⑺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2、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⑴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⑵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⑶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⑷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⑸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⑴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⑵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⑶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

⑷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⑸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六、精神残疾标准

1、分类

⑴精神分裂症;⑵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⑶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⑷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⑸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⑹其他精神障碍

2、分级

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 (即五项评分评分内容: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

一级:五项中有三项以上评为2分

二级:五项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三级:五项中有两项以上评为1分

全国第二次残疾人口抽样调查在哪一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残疾人筛查评估重要性,经审核无误后汇总残疾人筛查评估重要性,将结果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 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这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全面领导与部署。领导小组下设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这次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查办公室成立专家委员会,协助制定和审核调查的重要技术文件,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抽中县(市、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要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组织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所在地(市)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工作机构,帮助、督促本地区被抽中县(市、区)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调查组织等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本次调查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是本次调查的具体负责人。

二、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国家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 *** 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残疾人筛查评估重要性

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

常住户口虽然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类别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凡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的人,列为多重残疾。残疾评定标准和 *** 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及相关 *** 实施。

四、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有52个,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

五、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设计总样本量为260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 六、样本的设计和抽取

此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样本量,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确定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分层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之一级的县(市、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层,编制抽样框,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抽取一级样本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抽样原则和要求,制定本省抽样实施方案,经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审核后,抽取县级以下样本单位,并将具体的抽取步骤和抽中单位名称一起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审定。

七、调查队的组建、培训与试点

(一)被抽中县(市、区)都要按照规定组建调查队。调查队在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队由队长、调查副队长、医务副队长、调查员、各科医生和统计员组成。调查队组成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胜任调查工作。调查工作人员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变动。

调查队实行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

(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省级调查业务骨干和医生的系统培训,使之成为省级培训班的教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队的培训。

(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不同层次的试点,检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和提高省级骨干组织调查的实际能力和现场登记的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正式调查前,要结合培训安排被抽中县(市、区)调查队的业务骨干参加试点调查,试点调查不能代替正式调查。

八、现场登记和复查

此次调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以前结束。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努力提高见面率;积极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认真询问、筛查和检查评定,提高准确度;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更大限度地控制调查误差。

各调查小区要由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陪调员,组成陪调组,协同调查员和医生入户,做好宣传、摸底、现场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

(一)摸底工作

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范围内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0-6岁的儿童人数,编制好《调查底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摸底汇总数据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现场登记

1、入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7岁以上人群,按照残疾筛查问卷逐人询

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疑似残疾人填写《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对0-6岁的儿童,填写《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2、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查出的《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和《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和《残疾人调查表》。

调查期间,医生应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指导。 (三)复查

调查队组织调查员和医生按照规定的 *** 进行全面复查。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议查三种形式进行。

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

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

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 *** 进行议查,重点议查疑似残疾人的漏筛。

复查中发现的有疑问的人和户,要进一步核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四)调查的后续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当地人民 *** 或有关部门酌处。 九、事后质量核查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核查办法和要求,选调高素质的调查员作为核查人员,组

建事后质量核查队,对事后质量核查的调查小区,重新入户进行调查登记,计算全国的调查误差。核查人员不得在原来的调查小区参加质量核查工作。

全国统一组织的事后质量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调查数据的处理 (一)快速汇总

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对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逐级快速汇总。

1、各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调查数据快速汇总结果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到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汇总,将结果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国调查主要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后发布公报。

(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次调查的数据处理方案。

1、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进行验收后,组织编码员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前要对编码员进行统一的培训。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资料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对调查的全部数据进行录入汇总,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残疾人数据库。

3、调查数据的全面汇总和处理工作,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

4、本次调查的原始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保管。

十一、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对本次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同时,对调查数据反映出的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邀请 *** 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国内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开发。研究结果以专题报告、论文集形式发表或出版。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分析研究调查资料,就制定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出建议,供 *** 和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宣传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抽中县(市、区)要依靠各级宣传部门,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制定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

传形式,积极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在2006年3月中旬要掀起宣传 *** ,以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对现场调查的支持与配合。

十三、调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要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应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经费,以保证这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

十四、总结表彰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的总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12月底前将调查业务技术总结和现场调查工作总结报送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2007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总结。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将于2007年初表彰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施本方案的文件

为保证全国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高质量地搞好本次调查工作,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种文件、表格和工作细则。

(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和精神残疾标准。

(二)调查、统计表格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主表);《社区调查表》、《失查疑似残疾人登记表》;《7岁以上人群残疾筛查问卷》、

《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残疾评定记录表》、《调查底册》;过录、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等统计用表;调查各个环节的交接用表。

(三)工作细则包括:《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细则》、《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摸底工作细则》、《快速汇总工作细则》、《编码工作细则》、《抽样方案》、《数据处理方案》、《资料装订、包装、运输、管理工作细则》等。

(四)填表说明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社区调查表》、《残疾评定记录表》等填表说明。 (五)工作手册包括:《调查工作手册》、《调查员手册》、《医生手册》。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残疾人保障事业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 *** 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五条  *** 和社会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和待遇。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着力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

各级人民 *** 应当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 *** 规定。

各级人民 *** 要按照慈善捐助资金使用的规定,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第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 ***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残疾人服务业的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十二条 对自强、自立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建立残疾人状况监测信息 *** 平台,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布公报。第十四条 选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福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第二章 康 复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心理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第十六条  *** 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家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等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救助,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 *** 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市、区)人民 *** 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 *** 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第八条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章 康复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并将康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设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贫困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费用或者给予适当补助。

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 *** 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其他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组织实施,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发表评论

访客 游客 2022-07-20 · 回复该评论
<0.1二级低视力 0.1≤最佳矫正视力<0.3二、听力残疾标准一级 平均听力损失>90,言语识别率<15%二级 平均听力损失71—90,言语识别率15—30%三级 平均听力损失

访客 游客 2022-07-20 · 回复该评论
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访客 游客 2022-07-20 · 回复该评论
复查中发现的有疑问的人和户,要进一步核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四)调查的后续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酌处。 九、事后质量核查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

访客 游客 2022-07-20 · 回复该评论
扶持。第八条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