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串标找人凑人数的信息
作者:hacker | 分类:网络黑客 | 浏览:172 | 日期:2022年12月27日目录:
浅谈如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防止围标串标现象
如何防止围标行为的发生?围标行为预防措施
1.编制高质量的标底。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
2.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中除了对标书的纵向符合性评审,还应加强投标文件的横向符合性评审。
3.大力扶持和鼓励民营施工企业与股份制施工企业的成立和成长,让其朝靠技术优势与品牌效应的方向良性发展,并逐步降低行业退出壁垒。
4.在目前建筑市场双重准入体制的基础下,逐步弱化企业单位资质,强化个执业资格(如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履行建设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理制度,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进场和施工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否则按"转包"论处。
5.正常情况下,禁止以综合评审法评标,提倡实行合理低价法中标的评标办法。- 是可以防止评标时受贿赂的评标专家对围标人打高分,而对其他投标人打低分的不公正现象。二是可以防止中标单位获取超额利润,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
6.加大对围标成员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惩罚。加大对所有陪标者的处罚,可以有效降低围标现象的发生。
7.增加入围的投标人数量,降低中标概率;对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抽取入围;全部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异地评标专家本地评标的评标制度;招标人不允许参加评标;提高评标专家的人数,变5位评标专家为7人,甚至9人。
8.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招标人以邀请招标的名义只邀请围标者参加投标。
9.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
*** 采购“串标”该如何防
近几年来串标找人凑人数,随着 *** 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行, *** 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 采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就。但总结 *** 采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如“串标”现象。 究竟什么是“串标”呢?串标,是指个别 *** 当事人之间,即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或是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 *** 采购操作过程中的漏洞,寻找机会,暗中勾结、互相串通、捏造标的、抬高报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串标属于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很强,不易暴露,很难被人发觉,所以也就很难取证,因无充足的证据,惩处很难,因而也就愈演愈烈,社会危害极大,影响十分恶劣。它的存在搅乱了 *** 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挫伤了供应商参与 *** 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影响了 *** 采购的良好形象,给国家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助长了少数不法分子贪婪的欲望和恶习,阻碍了 *** 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 *** 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进。 *** 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究其原因除少数人受利益驱动,利欲熏心、法制意识淡薄、制度的缺失,运作方式 *** 的不科学以及监督不力是最根本的原因。 一是宣传不到位,法制观念淡漠。由于 *** 采购机构对 *** 采购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对《 *** 采购法》了解不透、理解不深,认为串标不违法而胆大妄为。 二是制度还不健全,监督处罚措施不到位。到目前为止,《 *** 采购法》已颁布五年了,而《 *** 采购法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各地方自行制定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很大, *** 采购监督力度不大,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不到位。 三是 *** 采购 *** 不恰当、不严谨, *** 采购工作人员工作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全,操作过程存在漏洞,给少数不法分子留下了弄虚作假的机会。 四是县一级 *** 采购市场狭小、采购信息不畅、采购量小,难以吸引外地供应商的目光,很多采购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本地供应商,而且人数很少,他们彼此非常熟悉,为串标现象创造了条件,制造了温床。 为了彻底遏制 *** 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树立 *** 采购机构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节约资金、反腐倡廉,真正体现 *** 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 *** 采购规范化要求,杜绝“暗箱操作”,实施“阳光采购”。我们要积极寻找防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杜绝 *** 采购中的串标现象。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 *** 采购机构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 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各采购单位、供应商及 *** 采购工作人员认识串标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危险性,用典型案例警示人,以思想教育引导人,让全社会关注 *** 采购,支持 *** 采购,重视 *** 采购,使大家树立遵纪守法、正当竞争为荣,违纪违法、贪赃枉法可耻的理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以自己的实力、靠自身的能力、凭借良好的信誉、通过平等公平的竞争去赢得商机,战胜对手,开创事业新局面。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约束 *** 采购行为。应针对 *** 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举报制度、处罚制度。严肃采购秩序、严肃采购纪律,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确保 *** 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不断扩大 *** 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强透明度,让更多的合法供应商进入 *** 采购市场。大家知道,参与 ***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人数越少,串标越容易,人数多了,串标难度就会加大。 按照《 *** 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定, *** 采购信息应及时地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同时, *** 采购机构还可以借助更多的传媒工具发布 *** 采购信息,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各大网站以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信息,使得更多的供应商及时了解,掌握 *** 采购活动的信息,积极动员吸引更多的供应商,特别是要吸引更多的外地供应商前来参与 *** 采购活动。 这样一来,随着供应商人数增多,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进入,使得参与 *** 采购竞争的供应商之间串标行为,垄断投标行为难度加大,以遏制串标现象的发生。 四是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是防范串标的关键。《 *** 采购法》规定, *** 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采购项目特性和具体要求,选择更佳的采购方式。 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串标的可能性大不相同。据笔者工作经验,采用竞争谈判方式的串标可能性更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串标可能性最小。对于那些采购数额较大,采购时间宽松的项目尽量采取招标方式采购串标找人凑人数;对于那些时间要求紧急,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对于那些采购量不大,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般情况下,提倡采用招标方式,慎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五是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有助于防范串标现象。《 *** 采购法》规定 ***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所谈的公开透明是指 *** 采购的信息要公开, *** 采购程序要公开、 *** 采购过程要公开、 *** 采购结果应当公开,但对于 *** 采购涉及供应商秘密的信息是必须要保密的。 如报名参加 *** 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在 *** 采购活动没有开始前就有必要保密。对于供应商来说,他们不知道参加 ***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人数有多少,有谁参加,互不知晓,他们就无法相互串通,串标行为就无法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透露供应商的技术资料,报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在最终报价之前这段时间内特别要做好各个供应商的保密、相互隔离工作,慎防串标。 六是规范 *** 采购程序,运用科学、合理、恰当的采购 *** ,把好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是 *** 采购的灵魂所在, *** 采购在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从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的 *** ,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等环节上,把好每道关口,做到操作过程规范,操作 *** 正确,操作步骤到位。 只有严把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从各方面入手,做到操作步骤井然有序,不出漏洞,操作 *** 巧妙严谨,不给那些别有用心、居心叵测之人有可逞之机,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杜绝串标现象。 七是 *** 采购中标(成交)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可以采取更高限价,低价中标(成交)法,以防串标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更高限价是指采购方按照采购项目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本着实际、折中的原则,以市场平均价对采购项目作一份预算,将此预算作为参考价,即为更高限价,各参与 *** 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不得高于此参考价,否则为废标,低于或等于更高限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在有效报价中,以更低报价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谈判文件中还要对报价作明确的规定限制,对采购项目无实质性变更的,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这样一来,即使发现串标,对采购单位也不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串标也将失去意义。 八是加强 ***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 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对有关 *** 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 *** 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以防 *** 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特别是对 *** 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一定要按照 *** 采购的规定严肃查处。如果串标行为涉及 *** 采购工作人员的,要按照《 *** 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串标的供应商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 ***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 *** 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不断加大对串标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才能彻底根治 *** 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的再次发生。以维护 *** 采购的严肃性,推动 *** 采购事业顺利向前发展。
如何有效地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呢?
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
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串标找人凑人数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串标找人凑人数,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串标找人凑人数,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依据《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确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 *** 资格的机构 *** 招标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
(六)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七)与招标 *** 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三)违反合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的;
(十四)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 *** 机构或者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向招标人、招标 *** 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将中标项目 *** 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拆后 *** 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 *** 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未取得招标 *** 资格或者超越 *** 资格承接招标 *** 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十一)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参加 *** 招标文件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本人隐瞒情况不提出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 *** 招标文件的人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 *** 、审定标底显失公平的;
(四)评标成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评标意见显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者泄露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八)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 *** 机构或违反规定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 *** 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招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玩忽职守,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六)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八)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前款所述人员中的中国 *** 党员,还应根据《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之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或者亲友谋取私利的,依照本办法从重处分。
前款所称领导干部的范围,依据《 ***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九条确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行为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对 *** 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 *** 采购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纪委、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哪些围标串标的处理 *** ?
围标串标的处罚如下:
罚款。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 *** 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