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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细则,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研究

作者:hacker | 分类:黑客大神 | 浏览:135 | 日期: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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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院审级制度是什么?

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之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扩展资料:

采用此制度的原因:

1、符合我国国情。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国家。县、地区、省三级法院相距甚远,不宜把过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级法院终审。如果实行三审终审,一个案件从县、地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

2、便利群众。

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接受询问,出席法庭都比较方便,也有利于审判公开,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众监督。

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

当事人的上诉,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全面审查,包括对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法律问题,都能一起得到正确解决。案件的及时处理,对惩罚犯罪,纠正错误都有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级制度

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法律分析: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诉讼调解,着力化解涉农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的生力军。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环节和重要[]地位。但人民法庭在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仍然与社会各界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三审终审制的功能定位

第三审是法律审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细则的最终审级。在三审制架构下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细则,第三审法院一般是更高法院。第三审作为法律审的终审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细则,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也就是说,第三审作为法律审之目的,一方面在于依法律上的论点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在于谋求法律解释适用的统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

(一)更高法院的司法功能

世界上各国更高法院的司法功能各有差异。有学者根据美国联邦更高法院的职能和纽约、加州二州更高法院的角色差异及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的不同,把更高法院分为两种类型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细则:一种是“宏观指导型”;一种是“个案监督型”。所谓“宏观指导型”,是指更高法院的基本司法职能是为下级法院制定指导性的方针政策。当然,这些政策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或通告等方式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就具体案件所做的判决或裁定表现出来。在这种模式下,更高法院只审理那些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即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所谓“个案监督型”,是指更高法院的基本司法职能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以保证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实现判决正确和司法公正。按照这种模式,更高法院应该尽可能多地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或者说,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律进行复审。“宏观指导型”比较注重实现上诉审的公共目的,“个案监督型”则更注重私人目的,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更高法院有从“个案监督型”向“宏观指导型”发展的趋势。

作为金字塔顶尖的更高法院,显然无法像位于塔基的初审法院那样行使审判权。即使法律规定其具有初审管辖权,也仅限于极其个别的特例。更高法院也无法像位于塔腰的中级上诉法院那样,在案件数量上或审理范围上充分行使上诉审管辖权。倘若来者不拒,并且不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一并审理,那么更高法院就会成为一个庞大且运转不灵的机器,丧失其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更遑论与时俱进、创制新规则。甚至于只对法律问题照单全收,也会影响更高法院功能的发挥。因此,更高法院只能审理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将其角色定位于“宏观指导型”,从而充分实现上诉制度的公共目的。

中国更高法院虽然属于上诉法院,但由于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能够上诉到更高法院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更高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却未能充分发挥依据当事人的上诉以统一法律实施中的解释等机能,而是依靠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以及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有学者据此认为,中国院体系的行政机关色彩,以更高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基本上没有发挥应有的机能,而偏向于行政、业务方面的管理和指导为行政性法院的典型。与西方国家的更高司法机构相比,更高法院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的特点:(1)广泛的司法解释权;(2)基本上不具有违宪审查权;(3)既是初审法院,又是终审法院;(4)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既审查事实问题,又审查法律问题;(5)在司法运作方面发挥着较强的行政管理性作用;(6)直接受权力机关的干预;(7)对其法官没有高资历要求。有学者指出,从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要求来看,更高法院现有的结构和功能应当予以调整,尤其应当强化更高法院在保证法制统一性方面的作用,并且主要通过违宪审查、上诉案件的法律审来实现这一功能。从2003年以来的报道可以看出,更高人民法院显然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更高法院自身建设上。这是宪法和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加强对全国法院监督指导的迫切需要,是向更高权力机关负责的必要措施。

(二)对第三审上诉的限制

对于第三审上诉,各国和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权利上诉和裁量上诉。前者指在法定情形下,向第三审法院上诉是当事人一项当然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上诉而无须其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细则他条件或手续。后者指某些案件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审上诉,但如果该案件被认为具有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时,经许可后可以上诉,故又称上诉许可。上诉许可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在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当事人上诉首先要获得许可的要求,已普遍用于控制案件数量以减轻更高法院案件负荷。例如,美国对于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原则上要经过上诉法院或州更高法院的同意,还可能需要联邦更高法院的调卷令,才能启动第三审。经许可方能向更高法院上诉的制度目前也在瑞典、挪威、奥地利等国实行。

对第三审案件进行限制,已成为各国上诉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案件的原则上重要性逐渐成为受理第三审上诉的重要考虑因素,当事人的利益退居其次。英国学者阿蒂亚指出:“一些被上诉到上级法院的案件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它们对公众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而不是因为它们在诉讼当事人本身之间提出了什么至关重要的问题。”以英国为例,鲍曼勋爵在1997年《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报告》中,提出了12项“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中第9项规定:“惟有提出了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惯例问题,或者存在再次上诉的其他强制性理由,再次上诉方具备正当性。”2000年的一个判例强调了这一原则:需要确立的是,上诉理由必须具有普遍的公共重要性。因为上议院作为更高法院,只能将其注意力集中于相对少量的案件。其职责不是纠正确定的法律之适用中出现的错误,即使该错误已表明存在。《民事诉讼规则》第5213条第2款明文规定,对于向第三审法院的上诉,惟有上诉申请中提出了重要的法律原则或实务问题,或者存在第三审法院进行第三审的强制性理由,方得许可第二次上诉。另外,即使当事人提起第二次上诉符合有关的条件,上诉法院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财力有限的当事人第二次上诉,上诉法院受理是否对其公正;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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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游客 2022-11-07 · 回复该评论
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2、便利群众。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

访客 游客 2022-11-07 · 回复该评论
然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最高法院自身建设上。这是宪法和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加强对全国法院监督指导的迫切需要,是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必要措施。(二)对第三审上诉的限制对于第三审上诉,各国和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权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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